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0月, 2019的文章

慢性病防治

慢性病防治 慢性病研究         1.  慢性病研究的 重要性              (1) 十大死因 中有9項屬於慢性病              (2) 慢性病為 全球重大健康威脅              (3) 大部分 老人 都有慢性病 ( 人口老化 及 高齡化社會 面臨之問題)          2.  慢性病研究的困難              (1) 慢性病非特指某種疾病              (2) 生活中 造成慢性病的原因多元 且 彼此互相影響 慢性病防治 目的         1.  降低 慢性病 發生率         2.   延緩失能 起始         3.  減輕 疾病 嚴重度         4.  延長 個人 壽命 防治重心         1. 延緩罹病或死亡的發生。             👉指標: 罹病率(morbidity)、死亡率(mortality)         2. 改善患者生活品質。 防治 方法         1. 減少或改善 會導致慢性病發生的 危險因子。         2. 良好的衛生教育與健康促進。

法學緒論|訴願與請願的差別

訴願 vs. 請願 1.  訴願 :當" 行政處分 "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 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時,即得依法 請求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重新審查 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2.  請願 :人民對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 ,得向 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 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例如:對 政府 發布的法規,認為其 影響自己權益 而有不同意見時,應向主管機關(政府)請願,而非提起訴願。 *補充: 陳情 係指人民對於 行政 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以 書面或言詞 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資料來源: 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法學緒論|賠償與補償的比較

損害賠償 與 損失補償 之比較 法源: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7 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41 1、發生原因不同 損害 賠 償:因 不法 (違法)行為   損失 補 償: 合法 行為所應負之法律上效果 2、責任條件不同   損害賠償:須「 有故意或過失 」為要件   損失補償:「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3、填補範圍不同 損害賠償:所受損失+所失利益(國家賠償法§5 適用民法§216)  損失補償:以現實直接所受損失 4、方法不同 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損失 補償 :以 金錢 為之。eg. 土地徵收 5、救濟管轄不同    損害賠償:多以 普通法院 方式處理   損失補償:多以 行政爭訟 方式處理

醫療法|第二章 醫療機構 - 公立醫院社會責任

醫療法 第29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 加強地區醫療服務 ,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 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 及 其他社會服 務 事項。

菸害防制法|禁菸場所規定

菸害防制法  罰則 : 1.  民眾 於禁菸場所吸菸,處新台幣 2千~1萬元 罰鍰。 2.  業者 未依規定設置禁菸標示者,處新台幣 1萬 ~5 萬 元 罰鍰,期限內未改正得連續處罰。 下列12類場所 全面禁止吸菸 : 教育場所、醫護社福機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交通工具、危險物品儲放場所、金融郵電機構、室內運動場所、教學會議場所、娛樂場所、消費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 第15條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第16條 除 吸菸區 外,不得吸菸 1.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 2.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3. 醫療、護理機構、其他醫事及社會福利機構 4.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5.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6.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ex. 加油站、爆竹工廠、化學原料廠等) 7.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8. 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9.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     展覽室、 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10.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       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11.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 、 半戶外開放空間 之餐飲場所、雪茄館、 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 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 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 不在此限 。 12.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13.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ex. 大樓樓梯間、公共廁所) 1.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所在之 室外場所 。 2.  室外體育場、游泳池 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外場所 。 3.  老人福利機構 所在之 室外場 所。 4.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 禁菸告示: 應於 所有 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並 不 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如:菸灰缸、打火機、熄菸筒等。 禁菸告示: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健康促進|慢性疾病三段預防

根據 2018 年衛福部統計處的最新公告,國人十大死因以慢性病為最高佔比。而 2018 年衛福部統計的國人 慢性病盛行率 ,顯示 平均每四人至少有一人 有 三高 的徵兆。 慢性病並非老年人的專利,對年輕人來說, 熬夜、睡眠不足 等 不良的生活型態 ,加上 油炸、甜食 的 飲食習慣 ,都是種下慢性病禍根。許多 慢性病 已有 年輕化 的趨勢,加上台灣人口老化的雙重影響,台灣慢性病人口逐年攀升。因此慢性病的防治刻不容緩,以下以 糖尿病 為例,說明三段預防重點。 一、初段預防 初段預防針對 易感染期 來設計,其目標為透過改變個人易感受性或減少危險因子,以降低糖尿病新個案的發生率。 ( 一 )  健康促進 1.  內涵:   增進健康知識、遠離危險因子、改變個人的易感受性或是強化對某疾病的抵抗力。 2.  作法 :  養成固定運動習慣,維持體重控制與健康飲食管理。 ( 二)   特殊保護 1.  內涵:   針對 高危險群 採取防護措施。 2.  作法 :  針對 肥胖者、有家族遺傳史、孕婦 等高風險族群提供特殊膳食建議。 二、次段預防 次段預防針對 臨床前期 來設計,其目標為降低糖尿病的盛行率。 ( 一)   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1.  內涵: 透過 健康檢查與篩檢 ,及早發現並治療,可阻斷或延緩疾病發生,降低疾病惡化的風險。 2.  作法 :  進行血糖篩檢,提供適當治療療程。 三、末段預防 末段預防針對 殘障期 來設計,著重於減少糖尿病所導致的殘疾情形,改善糖尿病引發的併發症與功能性障礙,並設法延長壽命與提升生活品質。 ( 一 )  限制殘障 1.  內涵:   使症狀不惡化,減少併發症。 2.  作法 :  提供持續性的降血糖藥物,控制病情和避免神經及血管病變。 ( 二)   復健 1.  內涵:   協助永久殘障的病患恢復自立自主的能力,減少對他人的依賴。 2.  作法 :  加強足部護理。

刑事訴訟法|法官保留

法官保留 是 刑事訴訟法 的用語,指刑事訴訟中 強制處分(如搜索、羈押)的發動 需保留 由法官審理同意之後,檢察或是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

公衛|衛福部業務單位 職掌簡介

107年9月3日設立長期照顧司,故衛福部 業務單位 目前共有 9個: 綜合規劃司、社會保險司、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保護服務司、 醫事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中醫藥司、長期照顧司 一、綜合規劃司 年度施政方針 、 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 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衛生福利政策 之研究發展、考核及評估。 重大個案計畫 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 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衛生福利刊物 之出版與管理。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二、社會保險司      負責由衛生福利部掌理之各種社會保險主管機關事務,包括: 國民年金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 其他社會保險制度 督導 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 業務執行與監理、爭議審議事項 等任務之執行。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救助 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遊民 服務政策 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 之規劃及督導。 急難救助及公益勸募 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社 會 工 作 專業與人力資源、社區發展及志願服務 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社政業務 系統與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 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為發展長期照護體系,強化護理及助產業務,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品質而設立, 107 年 9 月 3 日本部處務規程修正,本司改設為三科。 第一科為 法規及機構管理 科 第二科為 護理 科 第三科為 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 科。 五、保護服務司 掌理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 與 老人、身心障礙者、兒少保護及兒少性剝削防制 政策規劃、法規研訂與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業務範圍涵蓋原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社會司及兒童局之保護性業務。 本司分五科辦事,法定職掌如下: 性騷擾防治 政策規劃、法規研訂、救濟及調解制度建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家庭暴力防治 政策規劃、法規研訂、 被害人 保護 服務 方案、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性侵害防治 政策規劃、法規研訂、 被害人保護 服務方案、教育宣導

公衛|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業務職掌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業務 職掌 一、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  二、精神疾病防治及照護。  三、 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 防治。  四、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政策 規劃與推動。  五、口腔健康政策規劃與推動。  六、口腔醫療服務體系與與品質提升。  七、其他有關心理健康、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 👉延伸閱讀: 衛福部業務單位 職掌簡介 📝資料來源: 心口司

長照|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資格

長照機構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資格 「 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 」 第 4 條 社區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 家庭托顧 服務外,應具備 第3條 各款資格之一者。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 ,應具 500 小時 以上 照顧服務經驗。 第3條 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   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理師或護士:   (一)護理師: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士: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具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   相關工作經驗。 六、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

藥事法|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1. 法源:   《藥事法》   第 45-1 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 對於 因藥物 所引起之 嚴重不良反應 , 應行通報 ;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重點 第3條 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應依本辦法 填具通報書 ,連同 相關資料 ,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通報。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之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造成永久性殘疾。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 第5條 醫療機構及藥局 應於得知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 七日內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並副知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前項通報資料如未檢齊,應於十五日內補齊。 第6條 持有藥物許可證之 藥商 於得知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 十五日內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資料來源: 食藥署法規資訊

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係為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 1. 法源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     (1)  健康食品指 具有保健功效 ,並 標示或廣告 其 具該功效 之食品。        (2)  保健功效 指能夠 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 ,且 具有實質科學證據 之功效, 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 ,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者。     (3 )   目前 可宣稱之保健功效 有 13項 : 「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 2.  重要性     須向衛生福利部 申請查驗登記許可 ,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 3. 產品包裝標示 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須於 產品包裝 標示 「健康食品」字樣及(小綠人)標準圖像、許可證字號、保健功效敘述 等相關規定項目。 參考資料:  食藥署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蔬果汁標示規定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1.  法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2 條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2.  適用 :  產品 外包裝 標示 果蔬名稱 ( 含品名 ) 或 標明果蔬圖示 ( 樣 ) ,且 直接供飲用 之包裝飲料。 3.  規定:     (1)  果蔬汁 總含量達 10% 以上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於 外包裝 正面處 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 混合 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B. 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     合果 ( 蔬 ) 汁」、「混合果 ( 蔬 ) 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 2 )  果蔬汁 總含量 未達 10% 者    除內容物名稱外, 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    顯 著標示「果 ( 蔬 ) 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    原汁 含有率。 資料來源: 食品法規條文查詢

法學緒論|人的效力

法律有關 人的效力 有兩種解決方式: 屬地主義、屬人主義 1.  屬地主義 : 法律適用 所有居住於本國領域內的人 ,不論其為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2.  屬人主義 :  法律適用於 所有具本國國籍的人 ,不論其居住於國內或國外。

公衛|衛福部醫事司 法定職掌

因應衛生福利部組織成立,將原 醫事處 設置「 醫事司 」,分 六科 辦事, 法定職掌 如下:  醫事人員管理 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醫事品質、醫事倫理及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  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  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  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  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 醫事人員管理重點項目: 醫師勞動權益推動 醫事人力之規劃及培育 公費醫師制度 外國學歷採認及進修教學等 整合醫學照顧 👉延伸閱讀:  衛福部業務單位 職掌簡介 📝資料來源: 醫事司簡介 、 醫事人員管理

公衛|國家婦幼衛生指標

國家婦幼衛生指標: 孕產婦死亡率、新生兒死亡率、嬰兒死亡率 1. 孕產婦死亡率    公式:  ( 因懷孕或生產而死亡的婦女 總數)/(該年內活產總數)*100,000    單位:  每 十萬 活產    意義:  我國孕產婦死亡率逐年上升與 高齡產婦人數增加 有關。 2. 新生兒死亡率    公式:  (該年 出生未滿4周 之嬰兒死亡數)/(該年內活產總數)*1,000    單位:  每 千 活產    意義:  新生兒死亡與 產前因素、先天異常 等因素有關。 3.  嬰兒死亡率    公式:  (該年 出生未滿1歲 之嬰兒死亡數)/(該年內活產總數)*1,000    單位:  每 千 活產    意義:  嬰兒死亡率為國家公共衛生與醫藥進步 最敏感之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