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蔬果汁標示規定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1. 法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2. 適用: 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3. 規定:
(1) 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A.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B.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
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2)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10%者
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
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
原汁含有率。
資料來源:食品法規條文查詢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