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蔬果汁標示規定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1. 法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2. 適用: 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3. 規定:
    (1) 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A.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B.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
    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2)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10%者
   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
   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
   原汁含有率。


資料來源:食品法規條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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