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資格

長照機構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資格

第 4 條
  1. 社區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應具備第3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2.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應具500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

第3條
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
  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理師或護士:
  (一)護理師: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士: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具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
  相關工作經驗。
六、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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