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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不予健保給付的項目

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與保險給付相關的規定屬於第五章 (第40條~第59條),而 不予給付 的部分詳列於 第51、52、53條 。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 👇 以下文字中括弧部分為個人註解,如有意會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第51條 下列 項目 不列入 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 其他法令 應由 各級政府負擔費用 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 預防接種 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 藥癮治療 、美容外科手術( 醫美 )、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 ( 牙套 )、預防性手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 試管嬰兒 )、 變性 手術。 四、 成藥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指定醫護人員 ) 六、 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 人體試驗 。 八、 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假牙)、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 非具積極治療性之 裝具 。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 務及藥物。 第52條 因 戰爭 變亂,或經 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 之 重大疫情及嚴重 之 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 天災 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第53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 經診斷並通知出院 , 而繼續住院 之部分。 二、有 不當重複就醫 或其他 不當使用醫療資源 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 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落實分級醫療) 三、使用 經 事前審查 , 非屬醫療必 要 之診療 服務或藥物 。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結論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共計12項)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戰爭、嚴重天災)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共計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