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不予健保給付的項目
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中,與保險給付相關的規定屬於第五章
(第40條~第59條),而不予給付的部分詳列於第51、52、53條。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
👇以下文字中括弧部分為個人註解,如有意會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第51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醫美)、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 (牙套)、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試管嬰兒)、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指定醫護人員)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假牙)、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第52條
因戰爭變亂,或經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第53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落實分級醫療)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結論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共計12項)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戰爭、嚴重天災)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共計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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