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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二章 醫療機構 - 公立醫院社會責任

醫療法 第29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 加強地區醫療服務 ,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 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 及 其他社會服 務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