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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係為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 1. 法源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     (1)  健康食品指 具有保健功效 ,並 標示或廣告 其 具該功效 之食品。        (2)  保健功效 指能夠 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 ,且 具有實質科學證據 之功效, 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 ,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者。     (3 )   目前 可宣稱之保健功效 有 13項 : 「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 2.  重要性     須向衛生福利部 申請查驗登記許可 ,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 3. 產品包裝標示 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須於 產品包裝 標示 「健康食品」字樣及(小綠人)標準圖像、許可證字號、保健功效敘述 等相關規定項目。 參考資料:  食藥署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