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資格
長照機構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資格 「 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 」 第 4 條 社區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 家庭托顧 服務外,應具備 第3條 各款資格之一者。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 ,應具 500 小時 以上 照顧服務經驗。 第3條 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 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理師或護士: (一)護理師: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士: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具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 相關工作經驗。 六、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