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蔬果汁標示規定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1. 法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2 條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2. 適用 : 產品 外包裝 標示 果蔬名稱 ( 含品名 ) 或 標明果蔬圖示 ( 樣 ) ,且 直接供飲用 之包裝飲料。 3. 規定: (1) 果蔬汁 總含量達 10% 以上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於 外包裝 正面處 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 混合 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B. 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 合果 ( 蔬 ) 汁」、「混合果 ( 蔬 ) 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 2 ) 果蔬汁 總含量 未達 10% 者 除內容物名稱外, 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 顯 著標示「果 ( 蔬 ) 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 原汁 含有率。 資料來源: 食品法規條文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