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係為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
1. 法源:《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
(1) 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2) 保健功效指能夠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3) 目前可宣稱之保健功效有13項:
「護肝」、「抗疲勞」、「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免疫調節」、「骨質保健」、「牙齒保健」、「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胃腸功能改善」、「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
2. 重要性
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
3. 產品包裝標示
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須於產品包裝標示「健康食品」字樣及(小綠人)標準圖像、許可證字號、保健功效敘述等相關規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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