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二章 醫療機構 - 公立醫院社會責任



第29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其他社會服事項。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法學緒論|訴願與請願的差別

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

公衛|國家婦幼衛生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