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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長期照顧服務人力問題

108 地特三等 衛生技術_公共衛生學 試述我國居家與社區長期照顧服務在 照顧人力 所 面臨的問題及因應策略 。 (16 分) 面臨問題 一、 照顧管理人力 (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定位不明 (二)長照中心人力 進用與勞動條件不佳 (三)多元專業的 處遇觀點不一 二、 照顧服務人力 (一)專業養成教育不足,未能提前準備長照服務需求 (二) 勞動條件不佳 ,就業前景堪慮          1. 薪資低          2. 社會形象低          3. 留任意願低          4. 在居家提供服務過程中,常發生照管專員、服務提供單位以及受服務對象 對於服務內容認知不同 現象,導致照顧服務產生工作倦怠。 (三)缺乏發展願景,投入士氣低落 (四)系科著重管理,影響應有定位 因應策略 著重於全國(包含原鄉、偏鄉)的專業照服人力養成及培訓,並透過證照考試提升照服員專業形象及薪資,增加留任意願與發展前景。 1. 強化 專業 照顧服務 人力之養成 ,針對長期照顧領域開設專門課程。 2. 規劃以 技職、高中職設立照護科 ,增加年輕照護人力。 3. 勞動部開放 多層級照服員技能檢定 ,考試院增設 照護師國家考試 。 4. 可將 家庭照顧者 視為 潛在及可近的長期照顧人力 ,但更需支持此項資源之永續。 5. 加強對於 原鄉及偏遠地區長照人力 發展與培訓策略。 6. 善用 現代化資訊科技 ,節省人力且創造更大效益。 參考資料: 黃志忠 台灣長期照顧政策及照顧服務人力發展之探討

健保法|安全準備金的來源與運用方式

安全準備金 一、法源: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二、目的: 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 三、來源 (§76)          1.    本保險每年度 收支之結餘 。( 健保盈餘 )          2. 本保險之 滯納金 。(逾期繳保險的罰款)          3.  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用安全準備金投資產生的收益)。          4. 政府已開徵之 菸、酒健康福利捐 。          5.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四、使用時機  (§76) 本保險年度收支 發生短絀 時,應由 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 五、運用方式  (§77)         1. 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 投資 。         2. 存放 於公營 銀行 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

健保入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2019.12.21 更新 108年地方特考 三等 公共衛生學  試述一般保險的三大基本原理 (15分),並就「公平性」及「政府責任」兩個面向比較臺灣商業醫療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差異。(10分) 全民健康保險 (簡稱:全民健保或健保),是社會安全福利體系中重要的一環,當面臨生、老、病、死照護的風險時,就會發現健保對我們有多重要。 在比較健保與其他商業保險的差異之前,要先對 基本保險的原理 有一些概念: 1. 危險共同分擔 保險是危險共同分擔的制度,因為意外、危險的發生 不可預測 ,若後果較嚴重的話,不是個人或家庭可以獨立承擔的。 2. 大數法則 危險共同分擔的方法便是採用大數法則,將個人遭遇不幸造成之損失,由眾人共同分擔其風險。 例如: 出身貧窮的小明發生重大疾病,需要高額的醫療費用來治療。透過眾多被保險人各自繳交有限 (小額) 的保險費,可以分擔其醫療費用,讓小明獲得妥善的治療,避免因為沒錢而不敢看病。 3. 避免引導道德危害 (moral hazard) 在投保之後,若發生意外、危險,就可以獲得保險理賠,所以要 避免人為故意造成的危險 ,例如:為詐領保險金而下毒害死至親或配偶。 可分為:     (1) 事前 道德危害:因為有保險而容易執行危害健康的行為,不去避免具有風險的行為。    (2) 事後 道德危害:因為有保險而認為就醫時醫療費用會下降,造成非必要的醫療浪費。 |商業保險 vs. 社會保險 健保屬於社會保險,而一般由保險公司販售的各式保險商品屬於商業保險,兩者的 相同點 如同在前面說到的概念: 危險共同分擔、大數法則以及避免道德危害 ;而 相異處 可透過其 目的、公平性、保費的計收基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選擇性、被保險人投保之自由性與政府責任 等 面向來討論 。 (一) 目的 1. 社會保險 :社會安全 (其收支若有盈餘,屬全體被保險人共同享有) 2. 商業保險 :追求利潤 (賺錢) (二) 公平性 1. 社會保險 : 社會 的公平     (1) 水平公平: 相同所得負擔相同的保險費。     (2) 垂直公平: 富人相較於貧者,需負擔較高的保險費。 2. 商業保險 : 個人 的公平       危險性高者須負擔較高保險費。        例如: 年紀較長的人因為罹患疾病

健保法|不予健保給付的項目

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與保險給付相關的規定屬於第五章 (第40條~第59條),而 不予給付 的部分詳列於 第51、52、53條 。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 👇 以下文字中括弧部分為個人註解,如有意會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第51條 下列 項目 不列入 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 其他法令 應由 各級政府負擔費用 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 預防接種 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 藥癮治療 、美容外科手術( 醫美 )、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 ( 牙套 )、預防性手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 試管嬰兒 )、 變性 手術。 四、 成藥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指定醫護人員 ) 六、 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 人體試驗 。 八、 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假牙)、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 非具積極治療性之 裝具 。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 務及藥物。 第52條 因 戰爭 變亂,或經 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 之 重大疫情及嚴重 之 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 天災 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第53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 經診斷並通知出院 , 而繼續住院 之部分。 二、有 不當重複就醫 或其他 不當使用醫療資源 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 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落實分級醫療) 三、使用 經 事前審查 , 非屬醫療必 要 之診療 服務或藥物 。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結論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共計12項)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戰爭、嚴重天災)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共計4項)

慢性病防治

慢性病防治 慢性病研究         1.  慢性病研究的 重要性              (1) 十大死因 中有9項屬於慢性病              (2) 慢性病為 全球重大健康威脅              (3) 大部分 老人 都有慢性病 ( 人口老化 及 高齡化社會 面臨之問題)          2.  慢性病研究的困難              (1) 慢性病非特指某種疾病              (2) 生活中 造成慢性病的原因多元 且 彼此互相影響 慢性病防治 目的         1.  降低 慢性病 發生率         2.   延緩失能 起始         3.  減輕 疾病 嚴重度         4.  延長 個人 壽命 防治重心         1. 延緩罹病或死亡的發生。             👉指標: 罹病率(morbidity)、死亡率(mortality)         2. 改善患者生活品質。 防治 方法         1. 減少或改善 會導致慢性病發生的 危險因子。         2. 良好的衛生教育與健康促進。

法學緒論|訴願與請願的差別

訴願 vs. 請願 1.  訴願 :當" 行政處分 "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 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時,即得依法 請求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重新審查 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2.  請願 :人民對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 ,得向 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 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例如:對 政府 發布的法規,認為其 影響自己權益 而有不同意見時,應向主管機關(政府)請願,而非提起訴願。 *補充: 陳情 係指人民對於 行政 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以 書面或言詞 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資料來源: 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法學緒論|賠償與補償的比較

損害賠償 與 損失補償 之比較 法源: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7 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41 1、發生原因不同 損害 賠 償:因 不法 (違法)行為   損失 補 償: 合法 行為所應負之法律上效果 2、責任條件不同   損害賠償:須「 有故意或過失 」為要件   損失補償:「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3、填補範圍不同 損害賠償:所受損失+所失利益(國家賠償法§5 適用民法§216)  損失補償:以現實直接所受損失 4、方法不同 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損失 補償 :以 金錢 為之。eg. 土地徵收 5、救濟管轄不同    損害賠償:多以 普通法院 方式處理   損失補償:多以 行政爭訟 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