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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入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2019.12.21 更新 108年地方特考 三等 公共衛生學  試述一般保險的三大基本原理 (15分),並就「公平性」及「政府責任」兩個面向比較臺灣商業醫療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差異。(10分) 全民健康保險 (簡稱:全民健保或健保),是社會安全福利體系中重要的一環,當面臨生、老、病、死照護的風險時,就會發現健保對我們有多重要。 在比較健保與其他商業保險的差異之前,要先對 基本保險的原理 有一些概念: 1. 危險共同分擔 保險是危險共同分擔的制度,因為意外、危險的發生 不可預測 ,若後果較嚴重的話,不是個人或家庭可以獨立承擔的。 2. 大數法則 危險共同分擔的方法便是採用大數法則,將個人遭遇不幸造成之損失,由眾人共同分擔其風險。 例如: 出身貧窮的小明發生重大疾病,需要高額的醫療費用來治療。透過眾多被保險人各自繳交有限 (小額) 的保險費,可以分擔其醫療費用,讓小明獲得妥善的治療,避免因為沒錢而不敢看病。 3. 避免引導道德危害 (moral hazard) 在投保之後,若發生意外、危險,就可以獲得保險理賠,所以要 避免人為故意造成的危險 ,例如:為詐領保險金而下毒害死至親或配偶。 可分為:     (1) 事前 道德危害:因為有保險而容易執行危害健康的行為,不去避免具有風險的行為。    (2) 事後 道德危害:因為有保險而認為就醫時醫療費用會下降,造成非必要的醫療浪費。 |商業保險 vs. 社會保險 健保屬於社會保險,而一般由保險公司販售的各式保險商品屬於商業保險,兩者的 相同點 如同在前面說到的概念: 危險共同分擔、大數法則以及避免道德危害 ;而 相異處 可透過其 目的、公平性、保費的計收基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選擇性、被保險人投保之自由性與政府責任 等 面向來討論 。 (一) 目的 1. 社會保險 :社會安全 (其收支若有盈餘,屬全體被保險人共同享有) 2. 商業保險 :追求利潤 (賺錢) (二) 公平性 1. 社會保險 : 社會 的公平     (1) 水平公平: 相同所得負擔相同的保險費。     (2) 垂直公平: 富人相較於貧者,需負擔較高的保險費。 2. 商業保險 : 個人 的公平       危險性高者須負擔較高保險費。        例如: 年紀較長的人因為罹患疾病

健保法|不予健保給付的項目

在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中,與保險給付相關的規定屬於第五章 (第40條~第59條),而 不予給付 的部分詳列於 第51、52、53條 。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 👇 以下文字中括弧部分為個人註解,如有意會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第51條 下列 項目 不列入 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 其他法令 應由 各級政府負擔費用 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 預防接種 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 藥癮治療 、美容外科手術( 醫美 )、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 ( 牙套 )、預防性手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 試管嬰兒 )、 變性 手術。 四、 成藥 、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指定醫護人員 ) 六、 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 人體試驗 。 八、 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假牙)、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 非具積極治療性之 裝具 。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 務及藥物。 第52條 因 戰爭 變亂,或經 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 之 重大疫情及嚴重 之 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 天災 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第53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 經診斷並通知出院 , 而繼續住院 之部分。 二、有 不當重複就醫 或其他 不當使用醫療資源 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 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落實分級醫療) 三、使用 經 事前審查 , 非屬醫療必 要 之診療 服務或藥物 。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結論 第51條 (不屬於給付範圍的項目,共計12項) 第52條 (不屬於承保之範圍: 戰爭、嚴重天災) 第53條 (不予給付的事項,共計4項)